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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視你的托嬰中心

 

 

 

 

育兒生活 4月號 NO.251

整理報導/黃名瑄

諮詢/財團法人靖娟兒童安全文教基金會執行長 林月琴

雖已有法律規範,

但近年來嬰幼兒在托嬰中心的意外仍時有耳聞,

一個好的機構不應只有好的硬體設施,

包括機構規範、

人員配置等等都必須是良好機構具備的條件,

如何選擇一個好的托嬰中心?

有哪些地方是家長需要特別注意的?

2011.02 台南某托嬰中心的一名保母因所照顧的8個月大女嬰不停哭鬧,竟將女嬰關在置物櫃內,35分鐘之後發現女嬰沒有呼吸。

2009.10 新北市一對夫妻將2歲大的女兒送至未立案托兒所照顧,女嬰睡午覺時疑趴睡造成奶嘴塞住口鼻,被發現時已全身發黑送醫不治。

2009.3 新竹縣一3個月大的男嬰,因午休趴睡時姿勢改變造成窒息,整段午休時間40分鐘皆無人看管,男嬰送醫後被判定為植物人,2個月之後過世。

 

能不能安心將孩子交給別人?

好的托嬰中心哪裡來?

托嬰中心近3年來蓬勃發展,有些父母漸漸將0~2歲的嬰兒托育給托兒所,政府為了管理,便根據兒少福利法的相關法規制定托兒所與托嬰中心的相關規定,其中托嬰中心應收未滿2歲的兒童,而托兒所則是收托2歲以上學齡前之兒童;以政策上來說,托嬰中心有相關的法規規定,應比一般不能進入檢驗的保母家容易管理,但近年來托育致死的案例仍是頻傳,到底問題出在哪裡?

 

口碑不等於安全

財團法人靖娟兒童安全文教基金會執行長林月琴表示,以往保母帶孩子的上限為4人,只要托育的孩子為5個以上,就應成立機構,許多保母帶孩子的經驗相當豐富且口碑良好,便進一步成立機構以便收托更多的孩子,但機構畢竟與個人不同,雇用員工之後更多了許多管理職,一個帶孩子帶得好的保母不一定會「教別人怎麼帶孩子」或是「有效率的帶領大人完成工作」,且1個人帶1個孩子的狀況與帶5個孩子的狀況畢竟不同,除了有疾病的傳染顧慮外,每個孩子獲得的注意時間也大不相同。

台灣的習慣是推薦好的托嬰中心或保母時都講「情份」,加上教育的方式讓父母不會非常注重法條限制,於是親友推薦的托嬰中心往往都是較會作人情或是比較會打關係的,畢竟設立一個托嬰中心為的仍是「利益」,真正願意花大錢符合安全規定或是立案的托嬰中心反而不多,「別人會推薦這樣的托嬰中心是因為他的孩子沒有出事,但你的孩子會不會出事就不一定了」林月琴執行長說。

 

孩子的托嬰中心安全嗎?

孩子已托育給托嬰中心的父母,或是正在了解托嬰中心的父母,都應對托嬰中心有基本的認識,無論是兒少福利法的法規,或內政部兒童局、各縣市政府社會局都提供了不少選擇時的基本資料,尤其社會局一直以來對立案的托育機構都有作評鑑,父母選擇時應將專業人員(社會局、專業幼教相關人員)的推薦當作第一排序參考。

 

了解立案與否為第一步

根據內政部發佈的新聞稿,選擇立案托嬰中心的好處一來能獲得政府的補助(僅限弱勢家庭),二來托嬰中心在立案時,空間、人員、消防安全、餐飲衛生等等都必須經過把關,等於先為父母打一劑預防針,讓對於設施及相關配套措施不了解的父母更可以將孩子安心的托育,若不幸遇到事情發生父母也才更站得住腳。但即使是立案,許多業者仍會為了避免立案時種種繁瑣的程序而鑽法律漏洞,最常見的即為連鎖托嬰中心只有其中一家立案,其他中心則掛著立案的招牌非法營業,今年初台南托嬰中心的意外即屬此例;一家托育中心(一個住所空間)應只能掛一個立案證書,無論利用任何其他空間都應再申請。依照規定,托育中心應該在明顯處懸掛地方政府發給的立案證書,家長為孩子選擇托育中心時可以要求核對立案證書以下內容:

1.      立案地址是否就是您所參觀托兒所的所在位置?

2.      收托人數及年齡是否與立案證書相符?

3.      立案名稱是否與招牌及宣傳品相符?

此外,立案托育中心也會懸掛合格立案標誌,家長也可以由合格立案標誌來做為識別。林月琴執行長特別叮嚀家長,立案字號要造假也很容易,最理想的方式就是家長上社會局的網站或是打電話到社會局查詢立案與否,也可以獲得最新最正確的資訊。

有些立案的補習班會利用其立案證書招收不符合其年齡的孩子,家長要注意這樣的機構基本上只能接受短時間(1~2小時)的課程,若長時間(一整天)托育孩子就是不合法的了。

但,只要立案就是安全的托育中心嗎?除了親友口耳相傳的主觀條件,還有哪些客觀條件需要注意呢?

 

人數控制

根據規定,托嬰中心的師生比應為1:5、2歲以上的托兒所1:15,家長參觀機構時不妨注意一下實際的師生比為何,雖然數目上看起來剛好,但因老師分配的職務,每個老師實際上照顧的孩子數目並不相同,要靠不定期參觀機構來發現;有些機構的師生比會隨著時間不斷調整,當有新的孩子加入時便增加老師照顧的人數,也必須靠家長主動觀察或與孩子溝通(我們班今天來了2個新的小朋友!)才能了解。

林月琴執行長提醒,計算過全機構的師生比之後,還要留意是否設置專任主管,試想保母在托育的過程中應全神貫注在全部的孩子身上,那當電話響的時候、有外人需要參觀的時候是誰去接待呢?若家長有事情需要與保母溝通時,保母是否可以找到暫時替代職務的人員?需要煮飯時誰來照顧小孩?專任的主管不但能填補有突發事件時老師的空缺,更可以減輕老師們處理行政事務的負擔。

 

空間設置

托嬰中心依規定不能設置在4樓以上或是地下室,有些機構平日會將這些空間「藏起來」,等需要時再讓小朋友進入,家長可不定期或是利用孩子上課時間入內察看,往往能發現最實際使用的樣貌;室內空間的部分,每個人的活動面積應至少3.5平方公尺(詳細内容請參考附錄法條),但必須注意這些空間要扣掉辦公室、廚房等孩子用不到的空間,才算是合法且孩子也足夠使用的大小;林月琴執行長建議托嬰中心的寢室與活動室盡量要在同一個空間,如此當有些孩子不想睡覺、有些孩子正在睡覺時老師才能監看到每個孩子的活動,即使在睡覺時也有人在身旁,才是最安全的狀態。

教室空間內也應具備廁所(且量要足夠)、洗屁股用的衛浴設備及調理食品的檯子,靖娟基金會就曾處理過剛開學時教師為了處理孩子的大便問題,將其他孩子留在教室導致孩子鼻孔塞住猝死的案例,尚未有自理能力的孩子每一分鐘都需要大人的注意,更何況保母一次要處理各種不同的事件,若不能在同一個空間中處理完畢,或是未具備可以幫忙看顧的人力,危機很容易就會浮現。

 

孩子睡覺,是最危險的時候

近年最常發生嬰兒猝死的案例,多在睡眠中發生,許多人的觀念認為孩子睡覺時不吵鬧,是最安全且最佳做事的時機,其實不然。林月琴執行長訪問時便提到,許多托嬰中心在孩子睡著後,保母便離開教室做事或是休息,當孩子悶到、吐奶等等需要幫助時沒人發現,悲劇就發生了。

 

當托兒所兼收托嬰中心

有些托兒所同時也成立托嬰中心,當中家長可將大孩子送進托兒所、小孩子送進托嬰中心,雖然非常方便,但托兒所的孩子年紀幼小,尚不了解嬰兒需要注意的地方為何,因此兩個空間一定要分開以免造成危險;在靖娟基金會處理的案例中,孩子趁午休時去上廁所,溜到托嬰中心,鑽進嬰兒床底下,一站起來床上的嬰兒因隔板上移而滾落床舖,就這樣摔死了。這個事件中托嬰中心的老師及托兒所的老師都應該為沒有注意到孩子而負責,但也喚不回孩子寶貴的生命。

 

好環境由好的人塑造出來

除了所有外在因素,「人」更是一個安全環境中最重要的條件,在選擇一家托嬰中心時,家長應利用機會和孩子的主要照顧者(不是老闆也不是主任)進行談話,除了能了解其教養觀念,聊天中也可以感受到照顧者的個性及身心狀況,當老師身心狀況不佳時,會連帶影響照顧孩子的效率及安全性,家長──尤其是24小時全日托的家長──不定時抽半個小時到托嬰中心看看孩子及老師也相當重要,許多托嬰致死的案例都是等到孩子死亡之後才發現保母在精神上有些問題,電話並不能取代家長親眼看到自己的孩子與發現老師的身心狀況。

24小時全日托比較有安全上的疑慮,家長平日無法見到孩子,保母要花長時間的專注力與精神在空間中與孩子相處,若沒有輪班,如此封閉的生活長期下來精神狀況不佳無可避免,缺乏文化刺激對孩子的教養來說更是一大疑問。

 

嬰兒床的小細節

嬰兒在托嬰中心最常使用的是他們的嬰兒床,因此家長察看嬰兒床時也必須注意幾個重點:嬰兒床柵欄的間縫是否為6公分以上、嬰兒床是否會滾動、床與床之間的間距為何…,嬰兒床上最忌放置毛巾、奶嘴鍊等等物品,否則容易造成孩子悶死或被鍊子纏住脖子。

林月琴執行長認為,當發現托嬰中心有任何問題時,家長應不要駝鳥,越把關托兒所會越謹慎,若不適合也不要受限於人情不離開,孩子的生命安全應是每個父母最主要的考量因素;負責任的托嬰中心應不會拒絕家長的檢視,爸比媽咪隨時都要張大眼睛仔細審查,寶貝也更有安全保障。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第 6 條

托育機構依收托兒童年齡分為下列三類:

一、      托嬰中心:收托未滿二歲之兒童。

二、      托兒所:收托二歲以上學齡前之兒童。

三、      課後托育中心:收托國民小學課後之學齡兒童。

托嬰中心兼辦托兒業務、托兒所兼辦托嬰業務、托兒所兼辦課後托育業務者,應報主管機關許可,其兼辦業務收托人數不得超過原申請設立托育機構之收托對象人數,且其主要活動空間應相互區隔。

第 10 條

托育機構室內樓地板面積及室外活動面積,扣除辦公室、保健室、盥洗衛生設備、廚房、調奶台、護理台、沐浴台、儲藏室、防火空間、樓梯、陽台、法定停車空間及騎樓等非兒童主要活動空間後,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專辦托嬰業務者,合計應達六十平方公尺以上。

二、      專辦托兒業務、托兒所兼辦托嬰業務、托嬰中心兼辦托兒業務、托兒所兼辦課後托育業務或專辦課後托育業務者,合計應達一百平方公尺以上。

三、      前項供兒童主要活動空間,室內樓地板面積,每人不得少於一點五平方公尺,室外活動面積,每人不得少於二平方公尺。但無室外活動面積或不足時,得另以其他室內樓地板面積每人至少二平方公尺代之。

第 11 條

托育機構除另有規定外,應置專任主管人員一人,綜理機構業務,並應依下列規定配置工作人員:

一、      托嬰中心:除應置特約醫師或專任護理人員至少一人外,每收托五名兒童應置護理人員、教保人員、助理教保人員或保母人員一人,未滿五人者,以五人計。

二、      托兒所:每收托十五名兒童應置教保人員或助理教保人員一人,未滿十五人者,以十五人計。

三、      行政人員或其他工作人員。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人員應為專任。

第一項第二款之助理教保人員數不得超過教保人員數。

托兒所必要時得設置護理人員或社會工作人員。

課後托育中心應置人員及其配置工作人員,準用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及人員資格標準規定辦理。

 

 

林月琴

現職:現職:靖娟兒童安全文教基金會執行長、臺北市兒童及少年促進委員會第四屆委員、臺北市社會福利聯盟理事、空中大學生活應用科學講師、托兒所評鑑委員

經歷:國立台北護理學院幼保系講師、德育護專幼兒保育科講師

學歷:輔仁大學社會工作研究所碩士、中央警察大學犯罪防治研究所博士班(就讀中)

更多內容,歡迎請至4月號育兒生活雜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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